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及新《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后,食品“QS”標志取消,食品包裝上標注由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到有效期為止,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生產者也可以申請提前換發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新獲證及換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標簽上標注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注“QS”標志。原存帶有“QS”標志的包裝和標簽,可以繼續使用。201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標簽及“QS”標志。